山野救援 法律是最低標準
高爺 103,12,15
登山或任何野外活動,自己與伙伴都有可能因傷病待援,或輕微或嚴重,若是嚴重情況,考驗就來了,有時救得回,更嚴重的,有時還救不回。
客觀環境與狀況其實多樣且複雜,每個案例各有其特性,很難一概而論,岳界常有不同看法。山難家屬悲傷哀痛,通常自有主張。若是提起公訴或自訴,司法界又有仁智之見,有時一審與二審法官見解不同,有時法官與檢察官見解不同,在下面這幾則新聞裏可以看得很清楚。
眾所周知,登山確有風險,偏遠山區尤為明顯,資源缺乏通信不便,過去這領域屬灰色地帶,近年有些案例進入司法程序,相關判例也許有助釐清此一領域的法律責任。
民國
我曾參與數次新聞報導中這類臨時組成的隊伍,走一日郊山,某個郊區車站集合出發,真是彼此陌生各走各的,中午休息時各吃各的,炊煮也都是一人份,吃完各自午睡、抽菸或休息,交談與互動都不多,和過去靠行的計程車行或旅行社沒啥兩樣,若是途中有人迷途或出狀況,真的難以想像。
我無意對個別案例發表意見,但有一些觀察:
一.山友有難,隊員相助,要花費自有資源,例如時間、體力、裝備、糧食等等,有時尚須犧牲睡眠、休息,延誤下山等等。
二.山友有難,隊員是否出手相助,交情深淺也許才是優先考量因素,道德與熱心或有影響,但都不如感情因素來得強大。交情深厚的,出手相助不會猶豫。
三.有鑑於前述兩點,選擇熟悉的伙伴組成登山隊伍,自然是較佳選擇,不僅沿途互動樂趣多,若真遇狀況,同心協力克服困難,成功機率較高,往往留下美好記憶。
四.如此說來,法律是最低標準,OB伙伴的情誼才是最高標準,請參閱〈熟悉的夥伴是登山安全的重大保障〉。
http://blog.xuite.net/ncku_ob_blog/twblog/116444480
簡而言之,我認為在此南一段山難事件起訴時,媒體使用「遺棄、害命、冷血」等標題,法院未審新聞先判,並不妥當。我們不需急著對各個山難事件的當事人下道德判斷,而應將之視為前車之鑑,選擇熟悉可信賴的伙伴,珍惜OB情誼,相約一起爬山,才是上策。
未助送醫山友亡 5隊友「能力有限」…無罪
【聯合報╱記者林保光/高雄報導】103.12.13
余姓登山客前年攀登中央山脈途中腹痛脫隊,只有一人陪伴,余後因腹膜炎引發敗血症死亡,棄他下山的五名隊友吃上官司,高雄地院認為,五人能力有限不能防止死亡,判無罪。
六十八歲余姓登山客前年元月參加沈姓男子在網路號召的登山隊,元月廿四日七人一起出發,攀登中央山脈最南端高山縱走路線的「南一段」關山至卑南主山。
五天後七人準備下山,余因腹痛無法繼續前進,簡姓隊友留下陪伴他,另五人繼續前行,簡追上求救,他們只提供水和止痛藥,拒絕折返相救。
簡姓山友奔回山裡照顧余,發現余仍絞痛不止,趕下山報警,但救難人員上山時,余已死亡。法醫相驗,余死於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引起腹膜炎致休克死亡。
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沈姓男子等五人,認為登山具危險性,山友組隊登山彼此是「危險共同體」,應相互照應,沈等人不管余的生死,須負過失責任。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沈等五人無法預知余可能致命,且在通訊工具斷訊、救助能力有限及空間限制等狀況下,無法協助余姓山友立即就醫,判五人無罪。
【
http://www.udn.com/2014/12/13/NEWS/SOCIETY/SOC6/9127278.shtml
隊友脫隊腹痛亡 5山友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103.12.13
留下與死亡無因果關係
是見死不救還是無力救援?男子余金和等7人前年組隊縱走南一段,余男在途中腹痛脫隊,僅簡姓隊友一路陪伴,余男後來死在山區,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5名先行離開的隊友,高雄地方法院昨認定,5人留下與否與余男死亡無因果關係,判決5人無罪。
余姓登山客遺體被吊掛上直升機。(資料照,記者吳世聰翻攝)
高雄市百岳登山協會總幹事陳國川表示,登山隊友中途出狀況,隊友留與不留要視當時的環境條件,及隊友的支援能力等種種現實層面而定,本案雙方都有道理。
他說,一個登山隊伍出發之後,確實應有彼此相互照應的團隊精神,但目前一般登山隊組成,像個旅行團,大家各自付費前來,彼此體能、身體狀況都不清楚,生死與共太難,隊員還是得負起照顧好自己的最大責任。
民國101年1月24日,余金和與沈姓、程姓、方姓、連姓、簡姓等男隊友及陳女7人組隊,到中央山脈南一段登山,由沈男擔任領隊,預計29日結束,不料最後一天,65歲余金和突然腹痛嚴重脫隊,只有簡男一路陪伴。
陳姓女隊員曾向隊友提議回頭協助余下山,但方姓隊友認為他們沒有能力救余下山,5人決定自行過夜休息,最後由簡男下山向六龜警方報案,當救難人員上山抵達余紮營處時余已死亡。
法醫驗屍後認定,余男因急性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不治,若及早就醫不至於死亡。檢方認為,見死不救是「不作為」,登山隊是「危險共同體」互相負有防止義務,應彼此照顧、扶持,但沈男等人在余男身體不適時棄之不顧,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沈等5人。
但法官審理認為,5名被告「不作為」是否同時符合「過失犯」及「不作為犯」之要件?如有其中一要件不合即不成立,亦無從以刑罰相責。法官認為,5人因空間限制、救助能力及工具之欠缺,均不具防止余男死亡結果,因此判決5人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38650
攀登南一段被控遺棄山友致死 5隊員無罪
【蘋果即時/王吟芳/高雄報導】103.12.12
登山愛好者沈姓男子2年前組隊攀登中央山脈最南端高山縱走路線「南一段」,7名隊員中余男因嚴重腹痛脫隊,下山前夕因腹膜炎引發敗血症休克死亡,檢方認定沈男等5名隊友棄余男不顧,涉犯過失致死罪,但高雄地院認為沈男等5人無法預知余男腹痛可能致死,且在通訊中斷及其他隊友受傷情況下,也無力協助余男獲得立即醫療救援,今判5人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前年1月24日上午,沈男與另5男1女組成登山隊前往岳界統稱「南一段」的關山至卑南主山稜群巒,預定29日在溪南山登山口結束活動,29日清晨5點多,余男因腹痛倒地打滾,只有簡姓隊員一路陪伴,致2人行程嚴重落後,當晚簡男只好先就地紮營休息,沈等5人則置之不理,在前方距離約1小時路程的貨櫃屋紮營休息。
30日凌晨3點多,簡、余相繼醒來,因無水可供煮食,無法補充余的體力,簡遂摸黑下山找沈等人幫忙,並在6點多抵達貨櫃屋求救,但沈等人只消極提供止痛藥和水,拒絕折返幫助余下山。
上午8點多簡返回找余,余吃完芝麻糊後仍感腹痛無法行走,簡只好下山找人幫忙,於中午12時抵達「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碰到沈等人告知余的情況,沈等人才去六龜分局報案展開搜救,但晚間抵達紮營時發現余男已因十二指腸潰瘍引發腹膜炎及敗血症身亡。
沈男等人辯稱該登山隊屬「自組隊」性質,食宿原則上各自處理,登山過程中也不會特意集結,有時前後隊員甚有30分鐘之腳程距離;若隊員自己沒有特意表明,彼此不會注意到其他人的身體情況;余男雖有落後情形,但有登山經驗極豐富的簡男陪同,而余男身體不適情況,5被告是事後才透過簡告知才知道,但當時簡男僅說余男腹痛,無法判定有致死危險。
因包括警員、簡男等證人證詞均與被告辯詞相符,法官認為5名被告獲知簡男告知訊息時,頂多僅認知余男有肚痛及身體虛弱情形,5人中亦僅2 人曾與余男一起登山,對余男身體狀況並不清楚,且得知余男不適後,採取措施包括由經驗豐富之隊員即簡男陪同、給予必要之水及藥物,在簡余2人遲未會合時,沈男亦要求其他隊員先下山,自己留在山上等候,均難以認定被告違反基於領隊或登山隊員之保證人地位及所應負之義務,故判5人無罪。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212/522943/%E6%94%80%E7%99%BB%E5%8D%97%E4%B8%80%E6%AE%B5%E8%A2%AB%E6%8E%A7%E9%81%BA%E6%A3%84%E5%B1%B1%E5%8F%8B%E8%87%B4%E6%AD%BB%E3%80%805%E9%9A%8A%E5%93%A1%E7%84%A1%E7%BD%AA
只想攻百岳 不管他痛死… 5山友被訴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103.05.01
余姓男子和網路號召的六名山友登山,途中十二指腸潰瘍併發,其中五名山友為趕行程,無視簡姓山友兩度為余求救,棄余不顧,余因而痛死在山上,五人昨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檢方指出,登山是危險性很高的活動,山友組團攀登,彼此是「危險共同體」,應相互照顧。余已痛到在地上打滾,五名山友仍只想攻頂完成「攀登百岳」,不管余死活,行徑冷漠至極,應負過失責任。
六十八歲的余姓男子,前年元月和網路號召的沈姓男子等人組成七人登山隊,沈擔任領隊申請入山許可;一行人準備從高雄市桃源區南橫梅山遊憩區進入,預計五天四夜完成登山。但天候不佳,行程已經落後。
元月廿九日清晨,余肚子痛得受不了無法前進,沈姓男子等五人認為大家都是登山老手,可獨立完成登山,執意不等他,要繼續前進完成目標。只有簡姓登山客留下來陪余紮營休息,隔天凌晨,簡摸黑去找沈等五人求助,但五人僅提供水和止痛藥給簡,拒絕折返,簡只好自己回紮營處照顧余。
余姓男子喝完簡煮的芝麻糊後腹部依舊絞痛,簡再次求援,他走了近三個小時追上沈等人,沈才陪他報警。救難大隊下午三點多抵達余的紮營處,但他已痛死。
沈姓領隊說,他義務替大家申請入山,又沒有賺錢,是名義上的領隊,無須為余的死亡負責。程姓團員說,大家都累了才拒絕救援。
法醫驗屍發現,余死於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引起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若山友積極協助,及早送他下山治療,余不會死亡。
http://www.udn.com/2014/5/1/NEWS/SOCIETY/SOC6/8647485.shtml
遺棄腹痛夥伴 5登山客害命被訴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103.05.01
沈宗毅等7人結伴登山,隊友余金和因嚴重腹痛落隊,沈宗毅及山友共5人,卻棄之不顧,只由簡姓隊友陪伴,導致余因腹膜炎而死,高雄地檢署認為沈等5人有疏失,罕見地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余金和獨自在山上腹痛致死,當時是由空軍嘉義基地海鷗救護隊直升機前往吊掛下山。(資料照,記者吳世聰翻攝)
山難遺棄案例
全體成員應相互信賴
承辦檢察官表示,登山隊被認為是「危險共同體」,全體成員彼此是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的「保證人地位」,被告等5人棄隊友不顧而致死,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起訴書指出,102年1月24日上午,沈宗毅(領隊)、方正南、程進龍、連芳麟、簡秋分、余金和(死者)、陳淑敏(女)等7人組成登山隊,前往「南一段」,預定29日在溪南山登山口結束活動。沈宗毅收取活動費,簡不參加茶飲而只交2700元,其餘都交4千元。
29日清晨5點多,余金和因腹痛而倒地打滾,簡秋分一路陪伴,致行程嚴重落後,只好紮營休息,沈等5人置之不理,在相距一小時路程的貨櫃屋,紮營用膳休息。
當晚,簡、余仍未抵達貨櫃屋會合,陳女因知悉余不適,建議折返協助他下山,卻遭方正南苛責,5人決定在貨櫃屋過夜。
30日凌晨3點多,簡、余相繼醒來,因無水可供煮食,無法補充余的體力,簡遂摸黑下山找沈等人幫忙,並在6點多抵達貨櫃屋求救,台語高喊「刁山、刁山」(發生山難),但沈等人只消極提供止痛藥和水,拒絕折返幫助余下山,自行往終點站前去。
救援到 人已休克死
30日上午8點多,簡返回與余會合,余吃完芝麻糊後仍感腹痛、體力不濟,簡只好下山找人幫忙,中午12點多抵達「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碰到沈等人,告知余的情況,沈等人才去高雄市警局六龜分局報案,展開搜救行動後,簡在下午3點多折返,晚上7點多抵達紮營處,但余男已因十二指腸潰瘍併腸穿孔及急性腹膜炎敗血休克而死。
31日上午9點,沈才和消防員找到紮營處,但余已氣絕多時,檢方遂主動偵辦。據了解,被告等指出,大家各自繳費登山,體力、耐力均不錯,各自可以完成登山,否認犯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5246
沒能力救人… 女隊友表遺憾
【自由時報/記者姚岳宏、姜翔、吳岳修、溫于德、徐聖倫、黃昭國/綜合報導】103.05.01
對於這起因山難衍生的起訴案,記者昨天聯絡不上罹難者余金和的家屬;當時一起登山的隊員多為自己喊冤,強調並未棄余某不顧。
余金和遺體被送往旗山醫院,家屬對隊友棄之不顧,難以諒解。(資料照,記者吳世聰翻攝)
陳淑敏是當天唯一的女性。她說,這次登山是沈宗毅召集的,事發時自己又傷又病,沒能力及權力回去挽救余,也不清楚余的實際狀況,否則她只要還有一點能力,就算豁出性命,也會回去救人。
陳淑敏回憶,攀爬過程中,氣溫是零下12度,積雪到膝蓋,她裝備不足又感冒,一路都在摔,一再落隊,她不斷建議撤退,但沒被採納;還有隊員對她說:「你沒有能力的時候,就不要指使別人。」
她強調:「如果當時我往回走,要救的人就是我!」她也說會盡力尋求家屬諒解。
另外4人中,方正南拒絕受訪,僅表示當時7人依照腳程分成3隊,前後最遠差距近30分鐘的路程,根本無法了解山友即時狀況,並非故意棄置不顧;程進龍昨外出工作,家人說已聘請律師協助,不願多談案情;沈宗毅昨不在家,家中電話也沒人接,而連芳麟已搬家。
而在本案中唯一未被起訴的簡姓隊員,事發後曾在「登山補給站」PO文說,自己原本是獨自爬山,因只有他攜帶GPS,且下載「南搜」的航跡圖,為了給其他6人導航,才走在一塊,不料發生此憾事。
簡男也感慨對山友建議,假如自己能力不足,無法分辨胃痛與急性盲腸炎,無法在沒有手機訊號的情況下與外界取得聯繫,或無法適時取得後勤支援,千萬別想充當好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5247
登山急難處置 隊友應互相扶持
【自由時報/記者梁偉銘/台北報導】103.05.01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秘書長宋佾俽昨日表示,登山過程變數多,如果遭遇突發意外,同行者應提供必要協助,儘快後送並求援。
宋佾俽說,登山時碰上隊員出意外,首先要評估其健康狀態及現場環境,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止血、上藥、包紮或固定等現場簡易處置,避免傷勢或病情加重。如有安全疑慮,最好由專人後送至醫療單位並儘快求援。
宋佾俽也說,現在科技發達,智慧型手機除了打電話還可以錄音錄影,民眾最好保留影音畫面或書面文字等急難處置證據,如果「該做的都做了,萬一將來要釐清責任歸屬,至少不會各說各話。」
對於這起起訴案,宋佾俽有感而發說:「唉,我相信會組隊登山,多半是志同道合山友,類似案件對大家往後參與的心態,多少會造成負面影響。」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5248
棄生病山友不顧 冷血5同伴起訴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103.05.01
登山老手余金和另6人組成縱走南一段登山隊,他在途中腹痛嚴重脫隊,除簡姓隊友陪他,其他4男1女隊友竟放下他不管,余翁後來死在高市桃源山區,高雄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5名見死不救的隊友。
當晚,43歲的陳姓女隊員向隊友提議回頭協助余金和下山,卻遭63歲方男數落說「本身都沒能力,不要指使別人」,5人因此決定自行過夜休息。翌日凌晨3時許,余、簡因沒水可煮食,簡男摸黑下山向隊友取水。
「刁山、刁山」(意指余金和有狀況),簡男抵達隊友的貨櫃屋時,以台語大喊求救,但53歲沈姓領隊僅給水及止痛藥,拒絕接受簡男拜託上山幫忙。余翁30日上午10時許仍覺腹痛及體力不濟,請簡男找人求救。
簡男下山向六龜警方報案,晚上回到紮營處時余已因急性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沈姓領隊及3名消防隊員則在隔天上午9時許到場。
法醫驗屍後認為,余翁如果及早就醫不致於死亡,檢方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沈等5人。
檢方表示,見死不救是種「不作為」,登山隊、潛水隊等「危險共同體」在法律見解上,成員間為排除危難,互相負有防止義務,應彼此照顧、扶持。但沈男等人在余翁身體不適時棄之不顧,足堪認定是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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