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登山薪傳協會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成大登山薪傳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親近山野、怡情悅性、瞭解自然、擴大視野、促進交流、增進活動安全,推廣環境保護、國土保護與生態保育觀念,並協助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成大)登山社團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登山等符合宗旨並接近大自然的活動,號召會員與校友積極參與。
(二)架設並維護網站,擴充並更新內容,方便會員互動,鼓勵會員參與會務。
(三)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四)舉辦相關專題演講及研討會。
(五)協助成大登山社團發展。
(六)與國內、國外登山團體交流。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成大畢(肄)業校友或曾任職成大之教職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章程所訂之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於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非成大畢業校友者,除前項規定外,須另有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得享該活動的會員優待辦法。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理事會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協助推行會務。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如有重大違反法令、妨害本會名譽、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得予以停權或除名,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理事會於審查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中途退會或除名者,應放棄所有應享之權利;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捐款均不予退還。
若會員未繳會費,並經催繳後依然未繳時,視為自動放棄會員權利,但得於補繳全部會費後,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其施行細則之訂定與修訂。
(二)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之預算、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五)理、監事會議決議案之複決。
(六)議決本會會員停權、除名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改組、解散。
(九)議決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舉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提出報告、議案及建議事項。
(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四)經費及基金之籌劃及運用。
(五)審議本會財務之預算、決算及當屆財務平衡事宜。
(六)審議會員之入會及獎懲有關事項。
(七)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八)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九)聘免工作人員。
(十)本會其他會務之執行及權宜措施。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本會財務平衡及監督。
(四)本會法紀之糾察。
(五)對本會理事及會職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審核報告。
(七)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八)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其他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秘書長、財務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相同,連聘得連任。理事長提名秘書長、財務長時,應由會員中甄選提名,亦得由當屆理事中提名兼任之。
前項人員在任期中如有不能執行職務時,理事長應即由會員中另行選聘,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接任其未滿任期。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工作組、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於每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內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除第十三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第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出席之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其餘決議事項均以出席之會員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於理事會提出議案時,不需經其他理事附署;監事提出議案時亦同。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監事代表出席,但每人只能代理一人為限。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新會員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舉辦活動收取之行政費、安全費。
(四)舉辦活動之結餘款。
(五)捐贈。
(六)存款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應設會務發展基金,非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不得動用;並應專戶儲存。
第三十條 安全費(含指定捐贈)之收入應成立安全基金,須專用於活動安全維護或安全教育;並應專戶儲存。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自
第卅二條 定期會員大會時,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收支決算表,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得另訂施行細則,經會員大會通過,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議案,須於會員大會開會七日前經理事會之決議提出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可提出;並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始得修訂之;增訂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日期、屆次及摘要如下:
中華民國一Ο三年 月 日成立大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訂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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