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登山薪傳協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遵行及加強章程之施行,依據本會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二 條 入會申請人之推薦人須為本會會員,且會齡應達一年以上。
本會創立未滿一年時,前項會齡不受限制。
第 三 條 申請入會時,申請人應填具「新會員入會申請表」壹份,經推薦人簽署後,送交會籍組組長審查無誤後,提交最近一次理事會審議。
第 四 條 入會申請人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後十日內,會籍組組長應就其應繳之費用通知其本人,並副知推薦人、秘書長及財務長。
第 五 條 入會申請人之入會審議未獲理事會通過者,會籍組組長應於十日內通知其本人,並副知推薦人。
第 六 條 贊助本會工作且於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服務社會功績卓越,經由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認可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榮譽會員須由本會會齡已達二年以上之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並經其本人之同意簽署後,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被推薦人之基本資料及其被推薦之特殊貢獻、功績或事由。本會創立未滿二年時,前項會齡不受限制。
理事會經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須過半數通過,再列入提案送請會員大會議決;經出席大會之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須過半數同意後,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本會榮譽會員權利義務同會員規定。
第 八 條 會員得申請休會,其辦法如下:
(一) 休會期限最長為二年。
(二) 休會期間放棄會員應享之權利。
(三) 逾休會期限而未申請復會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三 章 選 舉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選舉議事規定,除本會章程已有規定者外,須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選票即視為廢票:
1. 圈選名額超過規定。
2. 不依大會規定圈選者。
3. 在選票上加簽本人姓名或增添其他文字或記號者。
4. 不在規定時間前將選票投入票箱者
5. 選票有污穢、破損者。
(二) 開票人、唱票人、記票人、監票人應在選舉前,由大會主席提名非被推薦候選人之會員,經大會通過後擔任之。
(三) 開票時除大會指定之開票人、唱票人、記票人、監票人外,其他人員應原位就座,以免影響開票秩序。
(四) 凡廢票之決定應由大會主席會同法制顧問及監票人商議決定之。
第 十 條 理事由會員就合格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以得票數最高之前十五位出任,當選之最低得票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以再次多票三名為候補理事,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理事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互選,得票數最高之五位出任,當選之最低得票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得最高票者出任,最高得票數相同時重選之。
第十二條 監事由會員就合格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得票數最高之前五位出任,當選之最低得票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以再次多票一名為候補監事,遇監事出缺遞補時,以補足原任監事遺留之任期為限。
同時當選理事及監事者,自動喪失當選監事之資格。
第十三條 常務監事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互選,由得票數最高者出任,最高得票數相同時重選之。
第十四條 新當選理事於接任前應召開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 當屆本會會址。
(二) 議決新當選理事長提名之秘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名單。
(三) 聘任各工作組之組長(副組長)人選。
(四) 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為因應會務之需要,理事會下秘書處應設置下列各工作組:
(一) 會籍組。
(二) 活動組。
(三) 資訊組。
(四) 安全組。
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設其他工作組及委員會時,須提請理事會通過之。
第十六條 各工作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如有設置副組長之必要時,亦同。委員會之主委得由該委員會所有委員互選之,如有設置副主委之必要時,亦同。
第十七條 各工作組組長就其職掌事務,在年度開始前提出工作計畫,經理事會之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內依計劃進度負責策劃執行,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得設專任(或兼任)秘書一名,得由非會員擔任,其任期與秘書長相同,由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其薪資由理事會議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聘請會務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半數。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法制顧問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法制顧問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及各種重要會議,並對議案紛爭之解決提供意見,解釋議事規範。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議案,除章程及施行細則之修訂議案另有規定外,應於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提交秘書處處理。
第廿二條 各工作組組長或委員會主委得就其職掌事務向理事會提出議案,但須有理事之附署,始得列入提案。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閉會後十五天內,秘書處應將會議紀錄、當選名冊發函告知各會員及陳送主管官署核備,並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
第廿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完成後,應將會議紀錄送交主席核閱後,發函告知所有會員,並陳送主管官署備查。
第廿五條 會議紀錄之發送方式,除依規定必須正式函文者外,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 六 章 活 動
第廿六條 除理事長、常務監事、秘書長及財務長外,每位理事、監事(含候補)於任期內,須負責督導辦理每月登山活動一次以上。
第廿七條 本會舉辦之山野活動(含每月登山活動),領隊應於出發前二日將活動計畫(含:預定行程、撤退計畫等)、參加人員及主要裝備等資料傳送到安全組。
第廿八條 活動領隊負責向每位參加活動的人員收取行政費及按日計算之安全費,於活動結束後三天內向財務處繳納。
行政費及安全費由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員參加活動免收行政費。
第 七 章 經 費
第廿九條 會員每年度應繳納會費如下:
(一)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但若同時為成大登山社團成員之在校生免收。
(二) 其他:由會員大會議決應繳納之費用。
會員入會時,應另行繳納新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其中半數提存為會務發展基金。但申請入會時,同時為成大登山社團成員之在校生(由登山社團負責人出具證明為憑)或自成大畢業未滿兩年(以畢業證書為憑)者免收。
榮譽會員不需繳納入會費及常年年費。
第三十條 凡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的十倍(簡稱永久會員費),爾後每年度(含當年度)不需再繳納常年會費。其中百分之九十提存為會務發展基金。
第卅一條 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來源如下:
(一) 新會員入會費提存百分之五十。
(二) 永久會員費提存百分之九十。
(三) 指定作為會務發展基金之捐贈。
(四) 其他收入。
會務發展基金之孳息得提列為年度經費收入。
第卅二條 會務發展基金動用前,須擬具活動或採購計畫(含:目的、流程及預期效果等)及經費收支預算,送交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再行送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動支。
若有結餘款,須全數繳還。
第卅三條 會員應履行之會費繳納辦法:
(一) 常年會費採年度收款方式。
(二) 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度三月底前繳清。
(三) 會員入會時,除新會員入會費應全額繳納外,入會當年度之常年會費,應依其當年會計年度所餘月份比例繳納之。
(四) 前款所稱所餘月份,係指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之次月起算。
第卅四條 本會財務支付由擬用單位(秘書處或各工作組、委員會)於支用前,填具請款單報經秘書長及理事長簽可後,財務長憑簽准之請款單及有關單據付款。
第卅五條 秘書處之周轉金由秘書長依前條規定填具請款單,經理事長簽可後,向財務長領取運用之。
第卅六條 本會在金融行庫之存款,必須經由理事長、財務長共同簽章,始得支領。
財務長須於年度結束時辦理移交,且須於年度結束後十天內移交完畢;並編製年度收支帳目決算表,送交理、監事會審議。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施行細則之修訂議案,須於會員大會開會七日前經理事會之決議提出,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可提出;且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人數過半數以上通過後,始得修訂之;增訂時亦同。
第卅八條 本施行細則之訂定及修訂之日期、屆次及摘要如下:
中華民國一Ο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定通過施行,全文共八章,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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