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流上書總統
高爺 105,01,16
寫信給總統!你寫過嗎?你可曾聽說誰寫過?誰為了爬山,寫信給總統?
阿流(廖清流,土木系71級,北極星隊)真的寫過,36年前,為了爬山之事。
當時的總統是蔣經國(67,05,20〜77,01,13擔任總統),信轉到警政署,警政署回文答應他的請求,承諾儘速修法,很不錯吧!
時間是民國68年底,阿流大二上學期,約12月寄出,翌年元月29號警政署正式回文,態度也明快,夠厲害吧!
從前辦入山證很麻煩,許多OB在校時都跑過李老師家,也在學校跑過公文,通通完成再寄去給臺灣省警務處(後來改成內政部警政署,其實都在臺北市忠孝東路同一棟建築裏),例如這張回覆便條:
△ 照片1 臺灣省警務處通知
臺灣省警務處(便條紙)
敬啓者:
本件沒有高山嚮導人員,按照規定不予核發入山證,敬請原諒。
此致
成功大學登山社
臺灣省警務處保安科山地股(註一)
外籍人士和外僑想要辦入山證更麻煩,得先向外交部或僑委會申請,層層轉核審查,費時費事,阿流常得借用同學證件去申請,心中不痛快,寫了信一蹦子寄到總統府給蔣總統(也算是「炮打司令部」),那信想必精彩,但阿流沒留下底稿或複製品,警政署的回文倒是完整保留下來,我鈔錄如下:
△ 照片2 內政部警政署簡便行文表
內政部警政署簡便行文表
受文者:廖清流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廿九日
六九警署外字第5761號
主旨:
一.台端上 總統書因持外僑居留證辦理入山手續繁難,請賜解決困難乙案,本署為簡化其入山手續,函請有關單位將各級學校之外籍教授、學生以及各機關團體或外籍公司之外籍員工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申請參加團體登山活動進入管制山地,擬比照同案國人部份申請入山之要件辦理,並已納入「山地管制辦法修訂案」辦理。
二.復請 查照。
發文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然後警政署從善如流(如阿流),修改山地管制辦法,放寬外籍人士與外僑限制,之後就方便多了。
但修法規並非一僦可及,所以先有另一份內簽,使用語句大多相同,簽發時間比上面的簡便行文表還早16天,看來是警政署內部先行溝通,主管拍板確定之後才以簡便行文表回覆阿流。簡便行文表比公函低一個檔次,沒那麼正式,政府機關對人民有時使用這種形式的文件,不用蓋關防大印,也不用蓋首長的職名章,若是發公函給上級機關,這些都要齊備的。
△ 照片3 臺灣省警務處簽條
臺灣省警務處(便條紙)
有關各級學校之外籍教授、學生以及各機關團體或外籍公司之外籍員工持有外僑居留證者,申請參加團體登山活動,進入山地管制區,前已函請有關單位建議比照同案國人部份辦理,經納入「山地管制辦法修訂案」辦理。在該修訂案未頒佈前,有關前述各申請人,仍應依現行之入山管制辦法申請。對本案馬來西亞籍僑生廖清流君之申請,擬仍暫不發證。餘國人部份擬移請貴科主政。
此致
保安科
外事科
外事室主任 李連庚
荐任科員 黃煥祥 代 一.十三
這簽條是公家機關內部協調溝通的文書,原本不應外流,但為何會寄給阿流,應是承辦人的疏忽誤裝信封所致。但看其文字流暢,敘事清晰,四平八穩,不卑不亢,鋼筆正楷,書寫工整,確實是好公文(註二),當時區區基層科員(也是警察)即有如此功力,今人遠遠不及;簡便行文表亦同。
內政部警政署何時完成「山地管制辦法修訂案」,我沒找到資料,但69年5月18日(阿流大二下學期),阿流拿到成大山協頒發的編號063號「登山嚮導識別證」,聯絡人填的是天尚彩色沖印公司老闆沈進德,右下角有「臺灣省警務處核准文號:69年5月13日警字第68262號函」,顯示在69年1〜5月間,警政署完成修訂「山地管制辦法」(註三),外籍人士和外僑可以等同國人辦理入山證了。
△ 照片4 廖清流的嚮導證(正面)
△ 照片5 廖清流的嚮導證(反面)
阿流幾年前已經從吉隆坡的土木工程公司退休,現在東馬沙巴種樹,沃野千里,一望無際,詳如下文〈看圖說故事之28――阿流來臺〉。
http://blog.xuite.net/ncku_ob_blog/twblog/234250712
阿流大概是全國大學僑生之中爬山最早、最勤快、最認真的,大二時寫信給總統,促成山地管制辦法修訂(註四),推動時代往前走一小步,若眾人皆如此積極,則臺灣進步神速矣。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古老諺語千真萬確。亙古以來,多少不合時宜的事物須要修改變革,都要有人勇於提出,有人斷然決定,有人努力執行,才能打破現狀往前邁進。輕曰修正,中曰改革或革新,重曰革命,諸多小步匯成大步,進步(或演進)其實從未間斷。
註一:
未註明日期,但紙張與下面照片3同一批,「69.3.3,000本」,意即69年3月印了3,000本,推測應是69年3月之後寫的。
註二:
有些文字是那年代的公文用語,如今少見,例如:
1.「台端」指「你」,政府機關對人民用詞。
2.「上 總統書」,人民寫信給首長或元首的敬稱,如清末的「孫中山上李鴻章書」、「公車上書」,那年代也常見「上電總統」。
3.「請賜解決困難乙案」,下對上的敬語。
有些至今仍然沿用,例如:
1.「函請有關單位」,即發公函請有關單位辦事,平行用語。
2.「餘國人部份擬移請貴科主政」,「擬請」即希望上級或平行機關允准的用語。
3.「復請」,來文辦完後隨即再請對方如何做,平行、下行文皆可用。
4.「查照」,請受文機關或人民在文到之後查明照辦的意思,用於平行文、下行文末尾。
公文已使用許多朝代,公文變革或革新也有很長久的歷史。
註三:
法規全名: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山地治安,維護山地人民利益,特依戒嚴法第十一條,訂定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
…… ……
廢止時間: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國防部(76)恕惻字第2965號令發布廢止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60091000201-0760715
註四:
民國97年,政大有一篇碩士論文「我國山地管制政策之探討」,論述與此有關。
其中第三章「我國山地管制之發展與現況」(第43〜85頁),綜論臺灣在清代、日本與光復後各時期法規與演進變化,但未提到69年上半年之修訂,也許是修訂規模較小,故未列入。
第二章「各國山地管制政策與作法」(第9〜42頁),探討韓國、日本、尼泊爾、馬來西亞等國山地管制政策與作法,也很精彩。